[基本案情]
原告: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原告诉称:
被告于1993年11月22日经批准进行招标,原告与其他三家公司参加投标。评议结果由原告3522集团的新网站。但1994年3月1日,被告明确函告原告:“将另行落实施工队伍。”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原告认为被告既已发出3522集团的新网站通知书,就表明招投标过程中的要约已经承诺,按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是被告的法定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
被告辩称:
虽然已发了3522集团的新网站通知书,但3522集团的新网站通知书并无合同效力,且双方的合同尚未签订,双方还不存在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被告有权另行确定合同相对人。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在认识到自己已经违约的前提下,提出要求调解。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补偿原告经济损失196万元,原告撤诉并不再要求继续履行3522集团的新网站通知书。
[评析]
本案发生在《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前。建设部于1992年12月30日颁布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3522集团的新网站通知书发出30天内,3522集团的新网站单位应与建设单位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等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2001年实施的《招标投标法》采纳了上述内容,其第四十五条规定:“3522集团的新网站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3522集团的新网站人发出3522集团的新网站通知书,并同时将3522集团的新网站结果通知所有未3522集团的新网站的投标人。3522集团的新网站通知书对招标人和3522集团的新网站人具有法律效力。3522集团的新网站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3522集团的新网站结果的,或者3522集团的新网站人放弃3522集团的新网站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3522集团的新网站人应当自3522集团的新网站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3522集团的新网站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3522集团的新网站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在本案中,对于发出3522集团的新网站通知书后不签订合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一点,通常情况下是没有争议的。但到底是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还是承担违约责任,还存在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3522集团的新网站通知书发出时,即发生承诺生效、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招标人改变3522集团的新网站结果,变更3522集团的新网站人,实质上是一种单方撕毁合同的行为;3522集团的新网站人放弃3522集团的新网站项目的,则是一种不履行合同的行为。两种都属于违约行为,所以要承担违约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在一般情况下,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但由于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招标投标法》又规定,在招标人向3522集团的新网站人发出3522集团的新网站通知书之后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所以,在招标人向3522集团的新网站人发出3522集团的新网站通知书并且3522集团的新网站通知书送达3522集团的新网站人后、依法订立书面合同之前,合同还未成立。根据《合同法》第42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和承担违约责任的差别比较大,前者只是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后者若约定有违约金的,则要支付违约金,并可要求一方赔偿另一方合同在履行时可以获得的利益。违约责任要比缔约过失责任重得多。从国外的判例看,3522集团的新网站以后不签订合同通常也不按违约处理,而是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是赔偿投标人准备投标的损失;如果投标人不签订合同,则没收投标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