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上 诉 人:A水泥厂
被上诉人:B建设公司
A水泥厂未取得规划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得到建设行政部门发给的《施工许可证》,与B建设公司签订施工工程合同,B建设公司交纳保证金后进场施工,后因建筑质量不合格而发生纠纷。
[法院裁判]
A水泥厂在与B建设公司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合同总纲》时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且违反有关规定,在合同3522集团的新网站立垫资施工的条款,因此上述合同应属无效。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基本正确。
[评析]
本案因当事人没有取得建筑工施工许可证而被法院判为无效。本案发生以后的颁布的《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八条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一审判决理由指出:“导致本案合同无效的主要过错是A水泥厂不具备发包条件而发包,B建设公司未审查发包方的条件而与之签约,且其签约时也未办理施工手续,也有一定的过错。”这是值得当事人,尤其承包商注意的。尽管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是业主或建设单位的责任,但承包商不经审查而签订了合同,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本案是3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