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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两份合同,依据备案的3522集团的新网站合同结算工程款

2016-01-12 10:33:32  

  基本案情:

  2000年6月和8月,北京甲工程公司通过工程招投标和北京乙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某小区住宅C座D座及社区中心”和“某小区E座F座”工程施工合同两份,合同价款分别为1.3亿元和1.04亿元,经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处备案后开始施工。

  2000年、2001年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分别将原来签订的两份合同工程价款从1.3亿元调整为9880万元、从1.04亿元调整为8911万元。2001年12月、2002年9月,上述工程竣工后交由乙房地产公司使用,甲公司得到工程款1.46亿元,双方对这些工程款数额都无异议。

  但双方在工程最后结算时,对依据已备案合同确定的工程价款进行结算,还是采用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确定的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发生争议。

  甲公司认为,已备案的合同是经公开招投标,3522集团的新网站后签订的,这份合同才是工程结算的唯一根据,依据该合同的内容,乙房地产公司除已支付的款项外,还欠己方工程款1.47亿元。

  乙房地产公司则辩称,两份备案合同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后来签订的补充协议才是双方债务关系得体现。因为在2000年3月,甲公司为拿到工程项目,就向他们做出了垫资地上8层、让利7.2﹪、对乙公司(被告)分包项目不收费等极为优惠的许诺,随后开始进场施工。直到2000年5月,乙公司才为工程进行了形式上的招投标活动。

  而根据双方签订的私下协议:招投标是为了办理开工证,3522集团的新网站价和合同价对双方没有约束力,施工图纸定出后一个月再约定工程价款。乙公司主张,实际上招投标的文件就是原告自己编制的,招投标活动由原告一手操办,参加投标的其实都是原告下属企业,因此,乙公司认为应按照补充协议确定工程款数额,尚欠的工程款应待双方进一步核实后再确定。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招标法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和3522集团的新网站人应当自3522集团的新网站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3522集团的新网站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由于甲公司承建的某小区住宅楼建设工程,是通过公开招投标的形式所取得,上述工程的标底在工程招投标文件中已得到了双方的确认,3522集团的新网站后,他们依据公开招投标文件所确定的数额与乙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且双方对所签合同进行了备案,故该合同合法有效。

  而双方后来又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对原已备案的合同内容进行了变更,并将备案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进行了较大的变动,因此,应当认定变更后的协议内容与已备案合同相比,这些行为违反了有关法规,因此,这些补充协议应为无效。

  乙房地产公司应按与甲公司通过工程招投标而签订的已备案的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由乙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1.47亿元及相应利息。

  律师点评:

  该案发生在司法解释施行之前,判决主要是依据《合同法》和《招标投标法》,该判决结果与《解释》不谋而合。笔者认为,若乙公司的陈述属实,则该案件属于“虚假招投标”的情形,黑白合同均应无效。法院没有做这样的认定,很可能是因为乙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足,无法证明该案件的招投标为虚假招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