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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合同宜用书面形式

2016-01-12 10:33:14  

  案情简介:2002年10月,A公司承接了某火车站进站道路工程,该项目原联营人在总包合同上签名认可。后来A公司发现该项目系“三无”工程,遂由项目责任人口头通知项目原联营人终止了施工合同,放弃了该项目,也就未再关注该项目。2007年11月,原告起诉A公司,要求A公司归还该项目原联营人用于该项目的借款。后经查实,该项目原联营人在A公司口头通知其终止合同后,仍以A公司名义进行了施工,且为该项目对外举债,项目亏损后,该项目原联营人失踪。该案虽经A公司多方努力,法院仍判令A公司对借款的利息承担偿还责任。

  律师点评:虽然口头或书面形式均可终止合同,但在当事人有异议的情况下,口头方式明显缺乏公信力,正所谓“口说无凭”!发包人、总包合同外的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材料商和劳务提供者均可依总包合同认为联营人的行为系职务行为。该联营人就该项目的各类作为所造成的经济责任对外均需由A公司先行承担。一旦项目亏损,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往往转变成A公司全部承担,风险极大!在“保护弱势群体”的大环境下,A公司及与A公司地位相似的公司、企业等在此类诉讼中往往败诉。所以,一旦发现项目存在“三无”、资金风险较大等因素极有可能造成施工严重违法违规或经济亏损,决定放弃该项目时,一定要以书面形式与发包方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终止合同。此举至少可以避免合同终止后的进一步经济损失。合同终止后,也不能就此置之不理,而应一旦发现联营人等继续利用A公司名义,则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予以防范和制止,以尽量避免损失。

  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