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某建筑公司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包施工房产公司开发的工程项目,工程造价约1800万元,但建筑公司必须在合同签订之日5天内向该房产公司付履约保证金300万元,同时双方就此签订《抵押合同》,约定用该房产公司的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证作抵押,为300万元履约保证金提供担保。其后,因房产公司资金紧缺,致使施工项目无法按时开工。建筑公司多次向该房产公司催收履约保证金未果,酿成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抵押合同》无效,建筑公司300万债权追索至今未实现。
律师点评:担保是保障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法律手段,是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的程序设定的保证债务履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尤其是在目前的建筑市场,由于建设方的资金不到位而导致的垫资、拖欠工程款、烂尾楼的现象很多。因此,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担保设定必不可少,它对于保证合同双方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实现预期的经济利益,对于建筑业市场的规范有序,走上良性发展的市场化、法制化轨道,是重要的手段和法宝。但在设定担保中,债权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债权能顺利实现,必须要依法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本案中,房产公司用无地上定着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设置抵押担保,依照《担保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只有办理抵押物登记,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才生效。但建筑公司却忽视了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导致了《抵押合同》无效,导致了200万债权丧失担保至今无法实现的严重后果。
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4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第41条: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42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一)以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